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85元(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85元(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09年12月14日
● 除息日:2009年12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12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10月20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10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分配年度:2009年中期
(二)分配方案:
以总股本803,557,49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52,231,237.37元。
完成上述分配后,实际尚余未分配利润44,519,980.53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本报告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12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5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85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5元。
2、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585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分红派息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9年12月14日
2、除息日:2009年12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12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管理中心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10-65536158-118 传真:010-6551533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5号
邮编:10002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