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8]4号),公司金花制药厂生产二部位于的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项目已被列入西安市“十一五”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之一,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住户均需按要求进行拆迁(详细情况于2008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
根据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的总体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兴路改造办”)就收储公司位于该区域的公司金花制药厂生产二部土地及拆迁地上建筑物于2009年12月4日与公司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对方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政府职能对该区域进行综合改造,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标的基本情况
1、西莲国用(2000出)字第1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该宗土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白杨南路付40号,面积36.954亩,用途为工业用地。
2、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工业厂房、库房、办公楼、其他配套建筑及隐蔽工程等。
3、截止2009年3月31日,该宗土地账面净值为人民币642.97万元(原值 798.72万元,共计摊销185.75万元);地上建筑物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576.06万元(原值2068.70万元,累计折旧492.64万元)。根据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该宗土地评估值为1739.60万元;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评估值为2100.72万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确认本次收购的土地补偿协议费及其他综合补偿费用共计为人民币4599.1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739.60万元,房屋及建筑补偿物费为1991.07万元,机器设备补偿费为93.76万元,苗木补偿费为15.89万元,库存货物补偿费为83.59万元,职工薪酬补偿费为123.72万元,停产损失补偿费为551.52万元。
2、上述补偿费用分三期由大兴路改造办向公司支付,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1000万元;在公司将该宗土地上全部设备搬迁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万元;剩余2099.16万元,在大兴路改造办接收土地后30内支付完毕。
3、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大兴路改造办提供原使用该宗土地的合法有效文件、转让过户申请及手续、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收购文件等。并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移交给大兴路改造办。大兴路改造办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
4、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该宗土地上设备搬迁完毕,并将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腾空,按评估报告交接原建筑物(合理的损失除外),并将水、电及其它费用结算完毕,按评估报告验收后移交给大兴路改造办。
四、协议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该协议事项中,补偿费用总额较资产账面金额、发生的搬迁相关费用和损失三项合计超出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因此对公司损益情况将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土地收购协议书。
2、评估报告。
3、西安市政府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