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届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12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共9人,均参加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出让持有南京国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7%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调整的需要,公司将所持有的南京国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7%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云政(南京国海董事长)。本次出售资产的作价是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10日出具的南京国海2008年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09]第1018-5号)的帐面净资产值(人民币3,063.93万元)为基础,溢价14%。本次股权出售后公司不再持有其股权。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南京国海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云政
注册资本:2044.2万元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4日
经营范围:生产苹果酸及其原料、副产品、防老剂、精细化工类及生物工程制品、销售自产产品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红山精细化工园
财务指标:截止2008年12月31日,南京国海资产总额为66,554,393.12元,负债总额为35,915,090.41元,净资产为30,639,302.71元。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向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杨金观 、胡俞越、陈 路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09-47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向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1500万人民币
●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9年12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该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信用担保,期限为1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路1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 云
注册资本:6,4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碳纤维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碳纤维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塑料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研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财务指标:截止2008年12月31日,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 86,457,220.42,负债总额为23,853,209.50元,净资产为62,604,010.92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向该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信用担保,期限为1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五、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止2009年12月12日前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数量为零。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09-48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将所持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通知,第一大股东上海泓泽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流通股508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40%)出于其未来战略投资的考虑,于2009年12月7日与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股权质押合同》。
2009年12月7日,上海泓泽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办理了将其持有本公司的1750万股流通股股权质押给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此次质押股份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34.4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75%,质押期限为2009年12月7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备查文件:
1、 信托贷款合同
2、 信托贷款股权质押合同
3、 公证书(2009)沪黄证经字第10859号
4、 公证书(2009)沪黄证经字第10860号
5、股权质押登记及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