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及2008年6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商务局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00万元;
2、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5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成都市商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1800元,均由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2008年10月22日取得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书,该公司承诺:如本公司二审败诉,该公司在接到本公司的通知书后,自愿承担判决确定的本公司的付款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8)川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