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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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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六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9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决议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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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9年1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0783         公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090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80号”文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09 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实施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26,819,953.50元,扣除发行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02,261,519.66元,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09 年11月17全部到位,并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众环验字(2009)063号”验资报告。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扩充公司业务,扩大公司规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09 年12月14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60101040019203,截止2009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320,226.15196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股说明书所公告的投资项目,用于增加甲方资本金、扩大业务规模,主要包括:1、优化公司营业部布局或择机收购证券类相关资产项目2、增加证券承销准备金3、适度提高证券投资业务规模4、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5、开展金融衍生品及其他创新类业务6、适时拓展国际业务7、适度加大对参、控股公司的投入8、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业务安全运行8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冬冬、徐荣健、吴代林、蒋庆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8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