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10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09年12月14日1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北京盛世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盛世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新业” ,本公司间接持股比例为51%)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借款1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其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限二年。
盛世新业第二大股东上海中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盛世新业30%的股权)同意按其持股比例为本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为4,500万元。
北京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盛世新业第三大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盛世新业19%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本公司,为本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盛世新业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其正在开发的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地块一级开发项目未来具备较稳定的盈利能力,且其另外二家股东均按其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本公司为盛世新业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借款1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风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上述担保是可行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09-04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 保 事 项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9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盛世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新业” ,本公司间接持股比例为51%)签订了一份贷款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由本公司为盛世新业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地块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通州项目”)借款1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项担保已经2009年12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项担保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盛世新业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公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新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该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5,763.12万元,净资产为9,500.90万元,负债总额为6,262.22万元;2008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156.74万元 ; 2009年9月30日盛世新业公司总资产为36,353.09万元,净资产为9,220.94万元,负债总额为27,132.15万元;2009年1-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0万元,净利润-279.96万元 。截止公告日盛世新业公司无对外担保、无抵押、无诉讼与仲裁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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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用方式);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担保期限:为其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限二年。
盛世新业承诺:本借款仅用于通州项目,不作其他任何用途,实施通州项目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偿还其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保证按照与新华信托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还款,如因其逾期还款或不能还款导致本公司代为偿还上述部分或全部借款时,盛世新业除应偿还本公司代偿的款项外,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另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并赔偿全部损失;盛世新业在实施通州项目及履行其与新华信托间借款合同过程中,应当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协议生效日期: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时(2009年12月14日)生效。
该担保协议无其他特别条款。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盛世新业为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盛世新业顺利贷款,为其项目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及招标文件要求,通州项目投资回报额为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8% (为扣除投资总成本的65%所产生的融资成本以后的净收益),且盛世新业承诺实施通州项目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偿还其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加上盛世新业的另二家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上海中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盛世新业30%的股权)按其持股比例为本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为4,500万元;北京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盛世新业19%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本公司,为本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故本次担保基本无风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盛世新业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其正在开发的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地块一级开发项目未来具备较稳定的盈利能力,加上其另外二家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本公司为盛世新业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借款1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风险,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上述担保是可行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上述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4亿元,其中:对控股(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7.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8.66%),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协议;
2、上海中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反担保合同、北京贵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3、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