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6008 债券简称:08上汽债
权证代码:580016 权证简称:上汽CWB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汽CWB1”认股权证行权特别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的约定,“上汽CWB1”认股权证(交易代码580016,行权代码582016)的存续期为2008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7日,“上汽CWB1”认股权证将于2009年12月31日进入行权期。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中的交易日为“上汽CWB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在行权期“上汽CWB1”认股权证将停止交易,上海汽车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104)、上海汽车公司债券(公司债代码:126008)仍正常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上汽CWB1”认股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9年12月30日(星期三),从2009年12月31日开始“上汽CWB1”认股权证停止交易,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上汽CWB1”认股权证经分红除息调整后的最新行权价格为26.91元/股,行权比例为1:1。投资者每持有1份“上汽CWB1”认股权证,有权在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期间的5个交易日内以26.91元/股的价格认购1股上海汽车A股股票,成功行权获得的股份可以在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2010年1月7日为“上汽CWB1”认股权证的行权终止日,截至当日交易时间结束时点(即15:00),尚未行权的“上汽CWB1”认股权证将被全部注销,提请投资者注意。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拨打热线电话:021-50803757、021-50803780。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海汽车 公告编号:临2009-046
债券代码:126008 债券简称:08上汽债
权证代码:580016 权证简称:上汽CWB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上汽债”200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上汽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12月19日(“起息日”)至2009年12月18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上汽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2月18日;
4、除息日为2009年12月21日(12月19日为周六,因此顺延至12月21日);
5、兑息日为2009年12月21日(12月19日为周六,因此顺延至12月21日)。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08上汽债”),自2008年12月19日第一次付息后,截至2009年12月18日又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08上汽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7年12月19日),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上汽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
“08上汽债”首次付息日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08年12月19日),以后每年的该日(即12月19日)为当年付息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09年12月18日;
2、除息日:2009年12月21日(12月19日为周六,因此顺延至12月21日);
3、兑息日:2009年12月21日(12月19日为周六,因此顺延至12月2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上汽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上汽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上汽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上汽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09年12月2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上汽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12月17日、2008年1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五、咨询机构: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3号A幢5楼
邮政编码:201203
电话:8621-50803757
传真:8621-50803780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