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 年12月14日公司获悉,公司高管(副总经理)李津先生在进行股票交易过程中,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造成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李津先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高管李津先生于2009 年11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18.66元,成交金额18660元;2009 年12月10日卖出本公司股票250股,成交均价20.2元,成交金额5050元。李津先生由于此次股票交易造成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之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对此次违规买卖的处理情况
李津先生2009年11月18日买入国统股份1000股,成交均价18.66元,2009年12月10日卖出国统股份250股,成交均价20.2元,所获收益共计385元。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15日收取其全部所得收益。
李津先生就此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今后将加强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歉,请投资者谅解,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有关法规的学习,同时要求以上高管人员的关联人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