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四牌楼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不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军、刘俊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