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以【(2009)九法执字第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实业”)、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贝实业”)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经营公司”) 、重庆市麦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登公司”)与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和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以协议转让方式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代偿和解协议书》(经四川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07)九法执字第054号、08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生效),将四川立信所持有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1641万股股份过户给建新实业、2010.9979万股股份过户给和贝实业、1000万股股份过户给涪陵经营公司,上述转让股份已于200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公司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和指定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一、依法撤销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07)九法执字第54号】、【(2009)九法执字第089号】《民事裁定书》;二、要求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立信持有的朝华集团社会法人股。
本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如下:
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朝华集团、四川立信的违法违规操纵,导致公司为原实际控制人朝华集团和四川立信向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超过2亿的担保债务。为挽回损失,公司已依法向主债务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公司于2009年8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立信、朝华集团偿还公司代为偿还的担保债务20600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民初字第17号立案受理。经公司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四川立信所持有的朝华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股份。以上财产被冻结期间,四川立信不得转让。2009年9月,公司依法追加主债务人朝华集团为本案共同被告。本公司在2009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2009-25号临时公告。
朝华集团于2009年11月30日公告披露,以司法裁决方式过户四川立信所持有朝华集团股份给受让方建新实业、和贝实业、涪陵经营公司、麦登公司事宜(详见朝华集团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2009-071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的规定,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未经拍卖程序即强制过户给协议受让人建新实业、和贝实业、涪陵经营公司、麦登公司的裁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的规定,四川立信2007年与建新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以及光大银行、建新实业、和贝实业、涪陵经营公司、麦登公司签订的《债务代偿和解协议书》均属违反中国证监会禁止性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07年确认的两协议转让合法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认为四川立信及相关各方所签订的《债务代偿和解协议书》,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份处置必须经过拍卖程序的规定,以可能低价转让了冻结中的上市公司股份,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