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9年12月14日,公司接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称青海民生工贸有限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矿石收购款10,89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海民生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城北区朝阳西路112号
被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朝阳西路112号
2、案件起因
2006年4 月24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公司在青海省大风山天青石矿4号矿区的采矿,承包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原告向公司交付承包费160万元,用于抵偿公司欠原告的账款。原告开采出原矿品位SrSO444±2%的矿石向公司供应。截止2008年底,原告共采掘SrSO444±2%矿石约33万吨,现存储于大风山天青石4号矿区,原告要求公司收购SrSO444±2%矿石,并支付矿石收购款10,89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
⑴判决公司支付其矿石收购款10,890,000元;
⑵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⑶判决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参与诉讼,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青海民生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