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6001 债券简称:06马钢债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没有补充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或“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计为457,061.064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5%,其中独立股东的股份总数为68,418.2831万股,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A股36,888.3778万股,H股 31,529.9053万股,分别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27%)。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席为公司董事长顾建国先生。
公司董事长顾建国先生,董事苏鉴钢、赵建明、高海建、惠志刚、韩轶先生;监事会主席张晓峰先生,监事方金荣、刘先礼先生和程绍秀、安群女士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独立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普通决议案:
批准本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签署的2010年至2012年《矿石购销协议》、协议项下的有关交易及每年金额上限(68,418.2831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0万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的0%)
三、见证情况
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鹏飞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