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许可新规出台新增中止审查4种情形
2009年12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记者 张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昨日正式发布,在2004年《试行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中止审查制度、设定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时限、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
新增的中止审查制度明确了在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结案、被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需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情况下,应当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当上述情形消失后,即可恢复审查。
此外,《程序规定》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将《试行规定》规定只可以书面反馈或者当面会谈形式进行沟通的范围拓宽,规定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证监会行政许可程序,促进行政许可透明化,强化行政许可程序里依法行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