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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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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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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09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 5 版)

    若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增加的股利分配政策为:公司结合公司中短期及长远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于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公司现金股利分配3,169.52万元。

    2、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公司发行前后滚存利润分配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

    (六)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权益投资仅有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系公司于2007年以货币资金2,860万元人民币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860万元,住所为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钱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5071105269,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安装:铝合金花格网、装饰材料、铝合金异型材、防盗门窗、新型气密门窗、金属门窗、销售:橡胶密封条、毛刷条及配件、五金件等门窗配件及附件。

    2009年2月,公司以货币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对苏州铭德增资。增资完成后苏州铭德注册资本由2,860万元增加到4,36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权益。

    苏州铭德将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20万股。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2009年1-6月项目核准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
    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建设项目苏州发改委苏发改工[2008]33号核准39,398

    (二)拟投资项目核准情况

    苏州发改委《关于核准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项目的通知》(苏发改工[2008]33号)审核“其工业用铝材生产对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条第十五款第2项”,同意核准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项目。

    (三)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铭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完成投资情况

    为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已利用银行借款和自有资金累计投入5,730万元,包括(1)公司已投入5,000万元,该笔资金已用于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及4台挤压机生产线等;(2)公司已投入483万元用于建设氧化生产线一条(投资总额920万元),该表面处理生产线尚在建设期;(3)公司已签署4台挤压机及一条表面处理生产线部件采购合同,目前已投入36.4万美元(投资总额182万美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付款情况,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支付项目投资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偿还已经提前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贷款,剩余资金按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五)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或不足时的安排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均将大幅提高,这将进一步壮大公司整体实力,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对资产负债率和资本结构的影响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大幅降低,这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本次股票溢价发行将大幅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使公司资本结构更加稳健,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净资产收益率和盈利水平的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项目未全面达产的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会因为财务摊薄而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且,该项目将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改善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项目全面达产后预期实现每年销售收入(含税)137,620万元、利润总额9,287.04万元,销售利润率7.90%,与报告期内公司平均销售利润率(各期利润总额/各期主营业务收入)8.42%接近。

    (四)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中大部分将投资于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以现行折旧政策,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分别按30年、15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残值率为10%,建成后新增加年折旧大致如下:

    单位: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合计
    投资额年折旧投资额年折旧投资额年折旧
    7,747232.4125,8181,549.0833,5651,781.4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新增固定资产33,565万元,预计每年增加固定资产折旧1,781.49万元,同时,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年利润总额9,287.04万元,由此计算,每元折旧对应的年利润总额为5.21元。2006-2008年,公司各期每元折旧对应的利润总额平均为4.40元(详见下表)。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达产后经济效益足以覆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项目2008年2007年2006年平均值
    折旧额(万元)1,527.601,038.861,048.431,204.96
    利润总额(万元)6,321.766,019.263,570.615,303.88
    利润总额/折旧额4.145.793.414.4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长,鉴于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将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因股本扩张造成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建年产5万吨铝合金挤压材项目。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并经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过可行性论证,但由于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约需18个月的建设期,且项目建成至全面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环境、技术、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项目的实施,从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此外,项目实际建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罗普斯金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铭富控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吴明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吴明福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铭富控股持有罗普斯金控股52%的股权,吴明福之女吴如珮和吴庭嘉分别持有罗普斯金控股25%和23%的股权。因此,吴明福可以控制或影响罗普斯金控股共计100%的股权,进而可以间接控制或影响公司93.80%的股权。本次发行3,920万股后,吴明福及其亲属仍将间接持有公司70.35%股份。

    罗普斯金控股、铭富控股、吴明福及其亲属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4、实际控制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来自中国台湾带来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福以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来自中国台湾地区,来自中国台湾的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比例约30%。在两岸政治环境发生变化时有可能对实际控制人和中国台湾籍高级管理人员与大陆的来往和投资等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

    5、公司快速发展引发的管理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

    自2004年起,公司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管理人员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并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但随着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尤其是募集资金到位后,新项目的陆续投产,公司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扩张,这将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可能将会引发相应的管理风险,最终对企业的盈利造成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交易金额虽低于5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①2008年11月,公司与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铝棒购销及加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委托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铝棒,数量以具体定单为准,按照不同规格支付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该合同正在履行。

    ②2008年12月,公司与江阴市璜塘铝浇注铸件厂签订《铝棒加工协议书》(合同号:PU08C007),公司委托江阴市璜塘铝浇注铸件厂加工铝棒,数量以具体定单为准,按照不同规格支付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该合同正在履行。

    ③2008年12月,公司与元泰有色金属(苏州)有限公司年签订《铝棒加工协议书》(合同号:PU08C009),公司委托元泰有色金属(苏州)有限公司加工铝棒,数量以具体定单为准,按照不同规格支付加工费,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正在履行。

    ④2008年12月,公司与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签订《电解铝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L-HY-AL-2009-02)及《电解铝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向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购买铝锭,并委托其加工为铝棒,具体采购数量及价格由双方具体商定,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正在履行。

    ⑤2009年4月,公司与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铝棒加工协议书》,公司向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购买铝锭,并委托其加工为铝棒,具体采购数量及价格由双方具体商定,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止。该合同正在履行。

    (2)设备采购合同

    ①2009年5月5日,公司与大韩民国元新CORP(株)签订《合同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3)。公司向大韩民国元新CORP(株)购买铝型材表面处理设备一套,合同金额52万美元。该合同正在履行。

    ②2009年5月12日,公司与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1)。公司向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100美吨挤压机二台,合同金额44万美元(不含税)。该合同正在履行。

    ③2009年5月12日,公司与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2)。公司向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100美吨挤压机一台,合同金额22万美元(不含税)。该合同正在履行。

    ④2009年5月12日,公司与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合约号码:SJ20090512-3)。公司向馨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200美吨挤压机一台,合同金额64万美元(不含税)。该合同正在履行。

    2、销售合同

    (1)铝建筑型材销售合同

    公司通过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约书》,确定了相互的商业关系。由于《经销合约书》是合约期内商品供销的主合同,并无涉及具体金额,具体金额由订单下达时确定。因此公司以近两年平均提货额1000万以上的经销商为标准,披露与部分经销商的《经销合约书》。

    ①2008年5月20日,公司与山西宇田盛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公司向其供应LPSK3500、LPSK3700及采光罩系列,预计总金额1000万元。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不超过2010年4月30日。

    ②2008年8月1日,公司与常熟市永发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经销合约书》,由公司向其供应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③2008年8月1日,公司与个体经销商姜卫新签订了《经销合约书》,由公司向其供应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

    ④2008年8月1日,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三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约书》,由公司向其供应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⑤2008年8月6日,公司与五指山庄志鹰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公司向其提供高强度铝合金花格网、工业防爆踏板、高强度铝合金防盗门窗、新型铝合金气密窗等系列材料及成品。双方在该合约书中约定了经销地区、经销期限、供货及付款方式、验收事项、销售奖励、争议解决等条款。合约书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铝工业材销售合同

    ①2007年10月23日,公司与宁波欧特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宁波欧特洁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

    ②2007年11月12日,公司与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1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

    ③2007年11月30日,公司与通用中企照明系统(杭州)有限公司(系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在境内的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通用中企照明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0月30日。

    ④2008年12月55日,公司与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⑤2009年1月5日,公司与日轻(上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型材加工合同》一系列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日轻(上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10月30日。

    ⑥2009年1月16日,公司与诺帝克航空产品(昆山)有限公司签订《铝型材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诺帝克航空产品(昆山)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⑦2009年5月5日,公司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书》,根据合约,公司将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六个月。

    ⑧2009年6月,公司与德国格屋集团旗下格屋福田自动门工程(青岛)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向格屋福田自动门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供应铝工业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开模费用、供货及付款方式、产品技术及验收标准、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一年。

    3、借款合同

    序号金额(万元)借款日期到期日期担保方式银行
    (1)¥3,0002008.2.202011.1.20抵押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
    (2)¥1,5002008.2.212011.1.20抵押
    (3)¥1,5002008.2.272010.12.25抵押
    (4)¥2,0002009.3.242010.3.23抵押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5)$522009.5.112010.5.9质押
    (6)$13.09452009.5.252010.5.24质押
    (7)¥1,2002008.1.52010.1.4抵押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
    (8)¥4,1902009.4.292011.4.28抵押

    (1)2008年2月20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138农银借字2008第0005号),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铝锭。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2)2008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138农银借字2007第0007号),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铝锭。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3)2008年2月2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138农银借字2008第0006号),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借款用途为:采购铝锭。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4)2009年3月2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编号:FZ-D-2008-5016-04号),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5)2009年5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进口汇利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XCHKRZ字002号),借款金额为52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6)2009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进口汇利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XCHCD字011号),借款金额为13.0945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5月24日止。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

    (7)2008年1月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20265-2008年(相城)字0034号),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月5日起至2010年1月4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8)2009年4月2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1020265-2009年相城字0274号),借款金额为4,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4、抵押/质押合同

    (1)2007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4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34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2)2007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5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7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3)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6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7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4)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7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0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5)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8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1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6)2007年11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599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5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7)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FZ-D-2007-5043),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2,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8)2007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630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8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9)2007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1020265-2007年相城(抵)字0631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51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0)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6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3,7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1)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7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9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2)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8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13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3)2008年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7138)农银高抵字(2008)第0009号),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6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4)2007年11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FZ-D-2008-5019),该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09年12月22日为止的期间内,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公司与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公司(即借款人)义务的履行。

    (15)2009年5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编号:2009年融字008号),该合同的主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09年XCHKRZ002号”的《汇出汇款融资合同》。

    (16)2009年5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一份《质押合同》(编号:2009年融字011号),该合同的主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签署的编号为“2009年XCHCD011号”的《进口汇利达合同》。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公司主要关联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控股子公司苏州铭德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公司高管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高管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经办人

    联系人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0512-657682110512-65497009施 健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021-68761616021-68768319王 炜

    洪 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1楼021-50372668021-50372678顾 峰

    刘俊哲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021-24052000021-54075507汪 阳

    刘雪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深南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0755-259380000755-259881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0755-820833330755-8208316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1招股意向书刊登日期:2009年12月18日
    2询价推介日期:2009年12月21日-12月23日
    3网下、网上公告刊登日期:2009年12月25日
    4网下申购、缴款日期:2009年12月28日
    5网上申购、缴款日期:2009年12月28日
    6股票上市日期:发行后尽快在深交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招股意向书全文及附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巨潮网站查询(http://www.cninfo.com.cn)。本招股意向书的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住所查询。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