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物权纠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就所拥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有、使用事项分别对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下称“三联物业”)、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三杯酒家”)、山东汇泉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泉饭店”)、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旅游”)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将违法占用、使用的物业恢复原状并返还给三联商社。
历下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对上述三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开庭审理,有关该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及2009年9月7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2009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历下法院下发的(2009)历民初字第708-710号三份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历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三联商社持有的济房权证历字第087632号房屋所有权证详细记载了三联商社所享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有权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对三联商社所拥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有、使用的物业纠纷案所涉及的三处物业权属,历下法院做如下认定:
1、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属于三联商社的专有部分。作为所有权人,三联商社有权要求被告三联物业将占有的地下二层房屋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但考虑到第一被告三联物业负责整个“三联大厦”的物业管理,为了不影响三联大厦物业的正常运行,在被告三联物业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下,可暂时不予腾退房屋。三联商社可在被告三联物业具备腾房条件时,另行主张权利。
2、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区、西南区,应属于三联商社的专有部分。作为所有权人,三联商社对该区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3、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属于三联商社的专有部分。当被告金三杯酒家无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占有地上一层北区部分面积时,原告三联商社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返还已占有的房屋。
三、历下法院对上述物业纠纷作出如下判决:
(一)针对三联商社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被三联物业长期占用一案,依据(2009)历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历下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三联商社要求三联物业将占用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恢复原状并返还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三联商社负担。
(二)针对三联商社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区部分面积被占一案,依据(2009)历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历下法院判决如下:
1、汇泉饭店于判决书生效起10日内拆除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的“汇泉饭店”、“Huiquan Hotel”的中英文标识;逾期不拆除的,本院将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汇泉饭店负担;
2、驳回三联商社关于要求汇泉饭店、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将济南西门店地上一层南区、西南区恢复原状并还返回的诉讼请求;
3、驳回三联商社要求汇泉饭店、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的“汇泉饭店”、“Huiquan Hotel”的中英文标识恢复为“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商场”中英文标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司负担2950元,汇泉饭店负担50元。
(三)针对三联商社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部分面积被占一案,依据《(2009)历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历下法院判决如下:
1、金三杯酒家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将占有、使用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恢复原状(即封堵擅自增设的北门),并将该处房屋面积返还三联商社;
2、金三杯酒家于判决书生效日起10日内拆除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北门承重柱上方的“金三杯酒家”标牌;逾期不拆除的,本院将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金三杯酒家负担;
3、驳回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金三杯酒家负担。
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