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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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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12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09—028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会董事九人,实参会董事九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具体详见同日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

    魏立平、徐海涛、崔正旭三名董事系《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已回避表决;董事长毕德才先生及其余5名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具体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增发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收回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取消、终止行使并收回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它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

    关联董事魏立平、徐海涛、崔正旭先生因作为激励对象,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关于制定实施《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办法》的议案。

    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

    关联董事魏立平、徐海涛、崔正旭先生因作为激励对象,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关于同意公司在莆田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莆田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名称为:莆田东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莆田市文献路文献楼,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鹏,经营范围为:黄金首饰、珠宝首饰零售;针纺织品、百货、化妆品、家俱、日用杂货、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工艺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信息服务、物业管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解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中侨公司)与上饶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双达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侨公司合计持有的福州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以人民币12,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双达公司(详见2009年8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由于本公司拟通过公开竞拍方式收购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未成功,并且目前公司现金流较充沛,加上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仍未实际履行,因此不急于处置上述资产。经与双达公司协商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解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侨公司与双达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办法》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关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3个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3个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3个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各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整个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展开,以达成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办法》,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一切事宜。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8日

    (2009)闽东百监字第10号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名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09—02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三人,实参会监事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施敏秀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共计80人,全部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并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办法》。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2009年12月18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109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东百集团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090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176%。

    四、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88元,该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10.88元;

    2、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0.58元。

    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和增发事宜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它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六、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计划生效日起4年。激励对象可在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满12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按如下安排行权(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日不得行权的除外):

    八、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2010年至2012年)内,各年度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2、净利润年复合平均增长率:本计划的指标值为以本公司200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行权限制期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增长率公式如下:

    增长率=N■-1

    (上式中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第T年指基准年,即为2009年)

    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行权限制期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4、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可行权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

    6、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在行权限制期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触犯法律等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九、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相应的行权有效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再行权。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联结的绩效考核指标为个人的绩效考核指标。

    十一、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相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 本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必需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东百集团系福建省最大的百货龙头企业,公司拟以联合、兼并重组、新设等方式进行百货连锁扩张,努力树立"东百"区域性综合型百货品牌和"东方"高档精品百货品牌,立足福州,逐步辐射至整个海峡西岸经济区乃至周边省区。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东百集团的管理团队,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 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2. 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3. 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4. 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5. 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必需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指公司助理经理级以上的人员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有80人,占员工总数的10.26%。上述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他员工必须在期权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第七条 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期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本次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期权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第八条 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109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东百集团股票的权利;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090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343222.594万股的3.176%。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种类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获授人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发行东百集团股票,激励对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第五章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第十条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90万份,具体分配如下:

    说明:

    1、公司董事长毕德才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加本次的激励计划;

    2、以上已明确的激励对象中,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等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一条 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第十二条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计划的计划生效日为股票期权首次被授予之日,计划期限为计划生效日起4年。

    激励对象依照激励计划全部行权、或书面表示放弃或被终止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或激励计划出现终

    止事由,则对应范围的已行权、已放弃、已终止的全部股票期权均不再属于公司有效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东百集团股东大会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不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该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已明确的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应按激励计划规定安排分期行权。在行权有效期内,可行权日为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十五条 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售出进行限制的时间段,具体规定为: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东百集团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激励对象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88元。

    第十七条 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东百集团股票收盘价为10.88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东百集团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0.58元。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和增发事宜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它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第十八条: 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十九条 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需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2010年至2012年)内,各年度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2、净利润年复合平均增长率:本计划的指标值为以本公司200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行权限制期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增长率公式如下:

    增长率=N■-1

    (上式中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第T年指基准年,即为2009年)

    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行权限制期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4、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可行权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

    6、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在行权限制期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触犯法律等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权安排

    1、在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后的前三个考核年度中(包括获授股票期权的当年),激励对象当年考核合格的,可在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可行权日分别行使股票期权。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可行使的期权为0份,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该年度相对应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比例如下:

    (1) 第一个行权有效期:在满足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期权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二年的交易日当日止,可行使获授股票期权总额30%的股票期权。

    (2)第二个行权有效期:在满足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期权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二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三年的交易日当日止,可行使获授股票期权总额30%的股票期权。

    (3) 第三个行权有效期:在满足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期权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三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四年的交易日当日止,可行使获授股票期权总额40%的股票期权。

    2、因行权条件未达到而未能解除行权限制的该期股票期权将由本公司收回并注销。

    3、激励对象的行权相关事宜由激励对象提出行权申请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包括股票的认购、登记结算、锁定事宜等。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受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等待期内,以低于期权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因此,期权费用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十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东百集团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第二十四条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东百集团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缩股

    P=P0÷n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第二十五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东百集团股东大会授权东百集团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具体授予对象。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具体授予对象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实行和授予股权计划的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该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4、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7、在中国证监会对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1、股权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向公司登记机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本计划要求授予其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本计划规定的义务。

    3、激励对象应保证行权的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或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的,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5)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仍可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股票期权失效。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3、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其他

    1、本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行权期行权有效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二年的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满二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三年的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满三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四年的交易日当日止40%

    东百集团、公司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东百集团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东百集团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东百集团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高级管理人员东百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东百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董事会东百集团董事会
    股东大会东百集团股东大会
    标的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东百集团股票
    授权日东百集团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行 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东百集团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行权价格东百集团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东百集团股票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东百集团公司章程

     姓 名职务获授期权数量

    (万份)

    获授期权数量占总期权

    数量的比例(%)

    获授期权数量

    占总股本的比例(%)

    1魏立平副董事长、总裁908.270.262
    2徐海涛董事、董事会秘书605.500.175
    3崔正旭董事、财务总监605.500.175
    4李 鹏副总裁605.500.175
    5中层管理人员 82075.232.389
    6总 计1090100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