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0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包括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三个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09年12月25日支付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品种: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
3、债券简称:5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1”,7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2”,10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3”。
4、债券代码:5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2”,7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3”,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4”。
5、发行规模:5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7亿元,10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33亿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67%,7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75%,10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9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2007年12月25日。
9、利息登记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1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3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6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付息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07华能G1”的票面年利率为5.67%,每手“07华能G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5.36元);“07华能G2”的票面年利率为5.75%,每手“07华能G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6.00元);“07华能G3”的票面年利率为5.90%,每手“07华能G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7.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2月24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09年12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华能G1”、“07华能G2”、“07华能G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09年12月23日)16:00时前将本次付息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联系人:周迪、陆剑锋
电话:010-66491999
传真:010-66491888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王进、白雯萱、杨婕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683733
邮政编码:100027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