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09年1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 龙净环保 编号: 临 2009-033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9年12月10日再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大会于2009年12月19日下午在福建省龙岩市陵园路81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董事长周华先生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56,999,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张宝发、吴烈豪律师见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由“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同意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代表股份数 | 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比例% | |
56,999,980 | 56,999,980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张宝发、曾伟源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