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1日上午9:0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399,839,4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8.8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廷栋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平长春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99,839,4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99,839,4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