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2009)杭仲字第419号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2009)杭仲字第419号中所述,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09年12月17日决定受理钱江水利与本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0年11月,本公司作为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发起人之一,持有天堂硅谷100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6.3775%(在我公司股权托管期间经该公司增资扩股后持股比例降至5%)。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与钱江水利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先行托管(托管期自2005年4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后转让方式办理天堂硅谷股权的托管和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400 万元。鉴于约定的股权转让时间尚未届至,股权转让行为并未发生。
2008年7月7日,我公司收到天堂硅谷《股权转让信息》函,称股东钱江水利因大股东发生变化,要求解除与我公司先前签订的股权托管转让合同。2008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钱江水利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本公司与钱江水利于2005年4月30日签订的天堂硅谷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终止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和权利。(详见公司于2008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当日公司与钱江水利签署该解除协议。
根据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3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无须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再享有《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根据解除协议第四条约定,在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将与硅谷天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天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持有的天堂硅谷所有股权转让给硅谷天堂,若本公司违反该条之规定,则向钱江水利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因解除协议未明确向硅谷天堂转让股权的价格等具体事项,故解除协议签订后,公司即与硅谷天堂多次洽谈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但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天堂硅谷股权的转让价格,公司向天堂硅谷发出了《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通知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以了解天堂硅谷实际经营状况、财务和投资情况以及我公司所持股权的市场价值。但天堂硅谷却以我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应与钱江水利协商一致方可办理为由,拒绝我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要求。
2008年12月,我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股东身份行使对天堂硅谷的股东知情权。2009年2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杭西商初字第90号判决天堂硅谷向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股东会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等。天堂硅谷以不服判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9)浙杭商终字第542号],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确认了我公司为天堂硅谷股东身份,并要求天堂硅谷依法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我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本次钱江水利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本公司继续履行解除协议、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天堂硅谷所有股权按指定的价格转让给硅谷天堂,并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杭州仲裁委员会尚未对本案做出裁决,目前此案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情况尚无法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公司与钱江水利签署解除协议后,双方于2005年4月3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双方无须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亦不再享有《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本公司对天堂硅谷行使完全的股东权利。
2、公司将依法采取协商、诉讼,以及积极应对仲裁等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应有权益。对钱江水利的仲裁请求,公司认为:(1)钱江水利无权指定本公司将已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天堂硅谷股权转让于第三方,其要求裁决本公司按指定的价格将天堂硅谷的股权转让给硅谷天堂,于法无据;(2)因公司与硅谷天堂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是双方不能就股权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并非本公司违约,故钱江水利要求所谓的违约金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3、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杭州仲裁委员会应裁通知书》(2009)杭仲字第419号;
2、《杭州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2009)杭仲字第419号;
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书》;
4、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与钱江水利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5、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与钱江水利签署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协议》;
6、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90号;
7、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杭商终字第542号。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