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1、 本股权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1/2/3号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华胜天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2、 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华胜天成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 本股权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7年,董事会可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不再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但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适用于本计划的规定进行解锁。
4、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华胜天成和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80人。
5、 华胜天成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23,050,800股,占华胜天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
6、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来源:首期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为华胜天成股权分置改革前原非流通股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提供23,050,800股,占华胜天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上述自然人股东已承诺将上述股份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由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一年之内将股份转让给激励对象。
7、 激励模式:自华胜天成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禁售期后为解锁期,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授予日后的第一个周年日、第二个周年日、第三个周年日和第四个周年日可分别解锁当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25%。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若解锁期内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锁条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解锁条件时生效,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可以再继续递延一年。如果递延两年后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再次申请解锁,公司有权利回购该部分标的股票。
8、 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1)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2)解锁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9、 华胜天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元,为公司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64%,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应按授予价格支付股票认购款。
10、 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华胜天成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华胜天成、公司,指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和华胜天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指经董事会认可的在华胜天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有资格参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骨干员工,该等员工是具备全局的能力,掌握核心技术、从事核心业务,对企业发展能够带来特殊贡献的人。
激励对象,指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权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标的股票,指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华胜天成A股股票。
授予日,指华胜天成将标的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日期,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需要为交易日,并需要避开一定敏感时期。
授予价格,指华胜天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标的股票时激励对象支付的价格。
禁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限自授予之日起1年。
解锁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有条件转让的期限(包括禁售期在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华胜天成制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与公司业绩和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从而完善整体薪酬结构体系,为华胜天成的业绩长期持续发展奠定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
1、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2、通过股权激励使公司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3、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补充公司原有的激励机制,确保在国内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包,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加强公司凝聚力。
三、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华胜天成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华胜天成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可进一步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具体事宜。
3、华胜天成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华胜天成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华胜天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按照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华胜天成高级管理人员;
2、华胜天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当出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死亡、重大贡献等情形和公司需要引进重要人才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可对依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工具
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种类
标的股票为华胜天成A股股票。
(三)股票来源
首期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为华胜天成股权分置改革前原非流通股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提供23,050,800股股票,占华胜天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上述自然人股东应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承诺,按持股比例计算应转让的股份数,将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由上市公司在回购股票一年之内将股份转让给激励对象,如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则由上市公司予以注销。
股票来源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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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量
华胜天成根据本计划累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3,050,800股,占华胜天成现有股本总额的5%。
(五)分配
1、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标的股票10,920,000股,占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7.37%,占华胜天成股本总额的2.37%。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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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71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2,130,800股,占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2.63%,占华胜天成股本总额的2.63%。
3、每一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六、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期
(一)有效期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7年,自华胜天成股东大会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计。
(二)禁售期
自华胜天成授予日起1年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生效(解锁)前也不得转让。
(三)解锁期
授予后(包括禁售期在内)的4年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后的第一个周年日,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25%;
2、第二次解锁期为授予日后的第二个周年日,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25%;
3、第三次解锁期为授予日后的第三个周年日,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25%;
4、第四次解锁期为授予日后的第四个周年日,解锁数量是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25%。
若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锁条件,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解锁条件时生效,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可以再继续递延一年。如果递延两年后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再次申请解锁。公司有权利回购该部分标的股票。
解锁安排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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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的股票的授予及解锁的条件及程序
(一)授予条件
华胜天成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华胜天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以上。
(二)授予价格
华胜天成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元,为公司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64%。
(三)授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分配数量。
2、本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10日内向承诺提供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回购股份,并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具体授予日,在授予日将标的股票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日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及
(3)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经公司监事会审核通过的激励对象应签署本股权激励计划附件一《承诺及授权委托书》,并按本计划规定的认购价款支付标的股票认购款。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华胜天成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票后由董事会统一办理标的股票的授予、登记结算和锁定事宜。提供股票来源的自然人股东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将股份以转让给华胜天成,并视为华胜天成以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由华胜天成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华胜天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条件:
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锁需要满足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1)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解锁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4、个人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每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需要满足: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五)解锁程序
1、在解锁期内,当达到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必须先向公司提交《标的股票解锁申请书》,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2、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解锁条件时生效,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可以再继续递延一年。如果递延两年后仍未达到解锁条件,公司有权利回购并注销该部分标的股票。
3、激励对象可转让获得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胜天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当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情况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应在除权除息日之后进行。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 P2×n)/[ 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三)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当及时公告、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且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
如公司按照本计划需要回购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价格以回购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较低者为准。
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日为激励对象考核后二个月内,具体回购日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遇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则上述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之一授予价格应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进行调整。
十、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仍按规定时间解锁。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
激励对象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华胜天成高级管理人员或华胜天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仍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董事会可以决定该等激励对象已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公司应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非因过失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被公司裁员)的,已解锁的标的股票可按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由激励对象正常行使权利,未解锁的标的限制性股票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解锁。激励对象除不再受个人解锁业绩条件限制之外,其他解锁业绩条件仍然有效。
4、激励对象因本人过错、过失或主动辞职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已解锁的标的股票可按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由激励对象正常行使权利,未解锁的标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公司应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仍按照退休前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激励对象除不再受个人解锁业绩条件限制之外,其他解锁业绩条件仍然有效。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未解锁的部分可以立即解锁。
7、激励对象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可由其监护人代其持有,并且其获授的标的股票未解锁的部分可以立即解锁。
8、激励对象死亡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且其获授的标的股票未解锁的部分可以立即解锁。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激励对象的具体原因,酌情处置激励对象未解锁的标的股票。
(三)严重影响本股权激励计划正常实施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禁售期和解锁期内,如果发生公司管理层无法控制的政治及政策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公司董事会可终止本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非公司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司应承担制定和管理本计划的成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评估的公平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以2009年12月21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会计成本估算结果为5.92元。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总成本估算为人民币136,460,736元,按照在生效(解锁)期内匀速摊销的成本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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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是根据首次授予23,050,800股进行的测算。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我们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应在授予日根据实际授予价格进行估值。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十三、附则
1、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的“不超过”含本数;
2、激励对象享有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附件构成本股权激励计划不可分割的部分;
4、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5、本股权激励计划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21日
附件一:
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制定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获授相应的标的股票。
作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先决条件,本人自愿承诺并授权如下:
1、本人承诺,自觉遵守《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华胜天成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华胜天成的要求签署本《承诺及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购买本人获授予的股份及支付有关认购款。
2、本人承诺,《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标的股票解锁条件未成就时,不得要求华胜天成解锁本人获授的任何标的股票,不得对标的股票主张任何《股权激励计划》约定以外的权益。
3、本人承诺,接受华胜天成对本人的绩效考核,并同意华胜天成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本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激励对象并调整本人有权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
4、本人全权授权华胜天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标的股票的授予、解锁和过户等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的税费。
5、本人承诺,获授标的股票后,自觉遵守标的股票的禁售、限售规定。
6、本《承诺及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经本人签署后生效。
承诺及授权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自然人股东 | 为本计划提供的股份总数 | 所占比例 |
苏纲 | 6,585,943 | 28.57% |
王维航 | 5,005,317 | 21.71% |
刘建柱 | 4,215,003 | 18.29% |
刘燕京 | 3,951,566 | 17.14% |
胡联奎 | 2,634,377 | 11.43% |
荆涛 | 658,594 | 2.86% |
合计 | 23,050,800 | 100.00%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拟分配的数量(股) | 占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额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薛晓忠 | 高级副总裁 | 3,500,000 | 15.18% | 0.76% |
2 | 杨俏丛 | 高级副总裁 | 2,000,000 | 8.68% | 0.43% |
3 | 陈朝晖 | 财务总监 | 1,200,000 | 5.21% | 0.26% |
4 | 崔勇 | 副总裁 | 1,040,000 | 4.51% | 0.23% |
5 | 吕松寰 | 高级副总裁 | 900,000 | 3.90% | 0.20% |
6 | 颜炳君 | 副总裁 | 730,000 | 3.17% | 0.16% |
7 | 徐静江 | 副总裁 | 730,000 | 3.17% | 0.16% |
8 | 胡家飞 | 董事会秘书 | 470,000 | 2.04% | 0.10% |
9 | 杨淮 | 技术总监 | 350,000 | 1.52% | 0.08% |
首次授予成本(人民币元) | 前12个月 | 第二个 12个月 | 第三个 12个月 | 第四个 12个月 |
136,460,736 | 34,115,184 | 34,115,184 | 34,115,184 | 34,115,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