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请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2、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09年1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6,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民生证券”)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得利斯”,申购代码为“002330”,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3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1,26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5,04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09年12月18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民生证券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情况,并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可比上市公司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8.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初步询价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所有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148,360万股,超额认购倍数为117.75倍。
5、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拟募集资金数量为32,090.08万元,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量将为83,034.00万元,超出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数量50,943.92万元,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安排等相关情况于2009年12月22日在《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初步披露,发行人还将通过相应决策程序决定该部分资金运用。招股说明书全文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6、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7、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报价格≥13.18元的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应按初步询价报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9:30至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清算与交收”查询)。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330”。
申购款有效到账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当日15:00之前,T-1日到账及T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提交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3)不同股票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时,应于发出申购资金划付指令后与托管银行有效确认,督促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股票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股票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股票配售对象的申购全部无效。
(4)在划拨申购资金当日,股票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股票配售对象若无法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应及时与托管银行确认。
(5)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股票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股票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应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8、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9:30至11:30、13:00至15:00。
(2)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50,000股。
(3)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参与了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行申购和网上发行申购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12月15日(T-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网(www.cninfo.com.cn)查询。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得利斯 | 指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 | 指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网下发行 |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下向配售对象定价发行1,2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网上发行 | 指本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5,0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询价对象 |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且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
配售对象 | 指询价对象于2009年12月18日(T-3日)12:00前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除外) |
投资者 | 指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等 |
网下发行资金专户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
T日 | 指定价后,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按其有效报价数量缴付申购资金和本次网上发行申购股票的日期,即2009年12月23日,周三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2009年12月16日(T-5)至2009年12月18日(T-3)为初步询价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所有询价对象发出邀请。截至2009年12月18日(T-3)下午15:00时,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共收到并确认由112家询价对象代理的298家股票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申报信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需求总量、可比上市公司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8元/股。确定方法为:对股票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按报价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相同价格的将按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当累计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于或首次超过1,260万股的117.75倍时,参考上述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的最低价格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3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1,2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5,040万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1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8.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 期 | 发 行 安 排 |
T-6 (2009年12月15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
T-5 (2009年12月16日)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北京) |
T-4 (2009年12月17日)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上海) |
T-3 (2009年12月18日)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深圳) 初步询价截止时间:下午15:00 |
T-2 (2009年12月21日) |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报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T-1 (2009年12月22日) | 刊登《发行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T (2009年12月23日) | 网下发行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缴款申购 |
T+1 (2009年12月24日) | 网下、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
T+2 (2009年12月25日) | 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
T+3 (2009年12月28日)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三、网下发行
(一)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如果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260万股,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中止本次发行。
2、如果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最终有效申购总量不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260万股,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配售比例。对全部有效申购按照统一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参加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获得的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配售比例=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获得的配售股数=该配售对象的全部有效申购数量×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网下申购缴款
1、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
本次发行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共298家,其中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175家,对应有效申购数量之和为148,36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
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应按初步询价报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申购量参与申购,按照发行价格与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提交有效报价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将于2009年12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缴纳申购款
(1)申购款的数量
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申购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申购资金=发行价格×申购数量
(2)申购资金的缴付
网下申购缴款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330”。
配售对象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且应确保资金于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当日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开户行 | 开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4000023029200403170 |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44201501100059868686 |
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41000500040018839 |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810100838438024001 |
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755914224110802 |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443066285018150041840 |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7441010191900000157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337010100100219872 |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38910188000097242 |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1801014040001546 |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19009893059705 |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4530200001843300000255 |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79170153700000013 |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102082594010000028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0012400011735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000000501510209064 |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0039290303001057738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 622296531012 |
注:以上账户信息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清算与交收”查询。
3、公布配售结果和多余申购款退回
(1)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15:00后对配售对象划付的申购资金按《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有效性检查,并于2009年12月24日(T+1日,周四)9:00前发出电子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无效资金退至配售对象备案账户。
2009年12月24日(T+1日,周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股票配售对象实际应付的认购金额,并将股票配售对象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认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9:00前,以电子指令方式通过相应的结算银行退至其备案账户。
(2)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获配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信息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3)本次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账户进行确认。获得配售的股票将锁定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醒:如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09年12月24日(T+1日,周四)对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网上发行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09年12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5,040万股“得利斯”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13.18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
申购结束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总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一)申购数量的规定
1、本次网上发行,参加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2、单一证券账户申购上限为50,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3、单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4、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上申购,若参与网上申购,则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5、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2009年12月23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二)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得利斯”股票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即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含当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得利斯”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09年12月23日(T日,周三,含当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9年12月24日(T+1日,周四),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09年12月24日(T+1日,周四)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验资专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申购资金的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09年12月28日(T+3日,周一)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四)结算与登记
1、2009年12月24日(T+1日,周四)和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共二个工作日),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09年12月25日(T+2日,周五)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9年12月28日(T+3日,周一),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 行 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及邮编: | 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邮编:262216) |
法定代表人: | 郑和平 |
联系电话: | 0536-6339032 6339137 |
传 真: | 0536-6339080 |
联 系 人: | 王潍海 王松 |
网 址: | http://www.delisi.com.cn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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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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