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第一次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告临:编号2009-054号),于2009年12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详见公告编号临:2009-057)。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1点30分在上海市虹桥路1900号新苑宾馆主楼二楼景华厅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人,代表股份59,057,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02%。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8,940,967股,占公司总股本(132,000,000股)的6.77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50,116,139股,占公司总股本(132,000,000股)的37.966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昌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3 名董事、3 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名及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王卫东、姚吉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股59,057,106股;同意票58,443,1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8.9604%,反对票402,3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6812%,弃权票211,6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358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王卫东、姚吉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3、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