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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细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09年1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叶勇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叶勇 ○编辑 衡道庆

      

      在昨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作了关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新草案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原草案曾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发电量。

      对此,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提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与“最低限额指标”有矛盾。特别是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等部门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鉴于风能、太阳能的特点,对其发电量难以做出符合实际的短期预测,由政府部门事先确定电网收购的年度最低限额指标,在实际中难以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由有关部门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量比重的规划目标以及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并在年度中督促落实,是必要和可行的。而对按照规划建设的发电项目所发电量,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