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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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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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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8版:信息披露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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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09--07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 年12 月22 日14 时在北京海淀区丽亭华苑酒店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09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2009年12月16日公司就召开本次会议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4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79,986,714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9.14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不适用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刘希模先生、王少武先生、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王爱明先生,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出差未能参加会议;监事会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胡仕林先生、李波女士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因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任景全先生主持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67993091499.99170000.00388000.01
    2发行数量67993091499.99170000.00388000.01
    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67992661499.99213000.00388000.01
    4债券期限67991811499.99129000.00557000.01
    5募集资金用途67991811499.99129000.00557000.01
    6决议有效期67991811499.99129000.00557000.01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67991811499.99129000.00557000.01
    8关于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北京天鸿集团烟台天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67991811499.99129000.00557000.01
    9关于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扬州首开衡泰置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67991811499.99129000.0055700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吴团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