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2009年12月2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1日在贵阳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卫东主持。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计15人代表股份421933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193337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竞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为本公司符合股权转让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挂牌出售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全部竞购条件,同意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参与本次竞购,并承诺接受股权转让方提出的全部受让条件。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15296457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表决结果:通过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附件: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