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与北京舜日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日公司”)因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08年12月,舜日公司将中地公司和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
一、判决中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编号为“Y二七四一一六”、 “Y二七四一一八”、 “Y二七四一一九”、 “Y二七四一0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无效。
二、判决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赔偿舜日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三、由中天宏业公司与中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详细内容见公司2008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现该案已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达(2008)东民初字第09587号《民事判断书》,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地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编号为“Y二七四一一六”、 “Y二七四一一八”、 “Y二七四一一九”、 “Y二七四一0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舜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