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8年12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四(商)再终字第1号]判决如下: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恢复执行通知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恢复汉盛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9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8-009、临2009-006]。
本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5月4日,本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民监字第92号]:经审查,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9-007]。
2009年9月4日,本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监字第92号],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9-020]。
为避免该案执行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该案执行,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执行款的具体数额为:1.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2.判决确认的利息人民币4,648,586.3元;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5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762元;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人民币20,185,867.68元〈以人民币34,648,586.3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20日计算至2009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55,191,467.98元),经公司与原告方反复协商,原告方同意,如果公司能于2009年12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27,357,014元(以下简称“和解款项”)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则对本案的剩余债权予以免除。
公司已于2009年12月18日将上述和解款项支付给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现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因本案查封的本公司资产予以解封,公司将待查封资产解封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