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12月18日分别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会议于2009年12月23日以通迅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表决合法有效。经审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科华支行、交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同上述两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请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电子 公告编号:2009-001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48号文核准,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242,6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8,757,4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中瑞岳华验字[2009]第24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科华支行、交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分别同上述三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科华支行、交通银行成都磨子桥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分别存入募集资金398,757,400.00元。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都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杰、梁辰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银行应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向公司和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在该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