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09年12月5日、12月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秦岭水泥于2009年12月7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秦岭水泥重整计划,终止秦岭水泥重整程序。(详见2009年12月9日、12月17日公司在同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09-052号公告和临2009-053号公告)
依据铜川中院(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的秦岭水泥重整计划,铜川中院对秦岭水泥无限售流通股172,809,935股和限售流通股2,016,000股执行冻结。(详见2009年12月25日公司在同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09-055号公告)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 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秦岭水泥股票继续停牌,待让渡股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