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28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代表的股份78,386,450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21.91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386,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对坏账会计估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386,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长春经开集团汽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386,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李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