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9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12月28日通过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董事俞赛克、谢宗翰、鞠淑芝、张禹顺、贾鲁燕出席了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会议以四票同意一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对《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上诉]的议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本公司董事长龙长生、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一案(详情见2009年4月22日等《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9-012、临2009-019号公告)进行了一审判决,依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
公司董事会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委托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逃汇罪的犯罪实施主体是特殊的,是企业而不是个人。而公司在检方指控的违法经济活动中,公司没有以任何可以代表公司法人意志的行为和形式(包括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加盖公司公章签署的合同等)进行参与,不构成逃汇罪的实施主体。因此,公司认为,法院对公司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公司是不公正的。此外,公司认为,该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尤其对一审判决对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根据证据和法律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对于涉及本案相关关键事实和证据,如立信会计师所曾经实地考察贸易真实性并出具《审计报告》等未予考虑,以致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有罪判决,侵犯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