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理财周报社(以下简称“理财周报社”)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业已审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8年12月8日,《理财周报》刊登题为《泛海2停3缓:86%资产存货高压 卢志强豪赌失控》(以下简称《失控》)一文。因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广大投资者。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于2009年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089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理财周报社发表与事实不符的文章,构成了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如下:1.理财周报社在《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发表致歉文章,致歉内容由法院进行审核;如未履行该项判决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主要内容在报纸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理财周报社负担。2.理财周报社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一元。
2009年9月22日,理财周报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1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北京第二中院审理期间,2009年5月,理财周报社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针对《失控》一文于2008年12月28日发布的《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请公司公开道歉、澄清事实,并支付理财周报社名誉权损失一元。2009年10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不构成侵害理财周报社的名誉,判决驳回原告理财周报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理财周报社负担。理财周报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特此公告。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