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原动力,说白了,就是规避法律法规的监管。现代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法无明令禁止不为罪”。所以,针对金融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没有哪个国家的监管主体愿意或敢于任其放任自流。但金融行业的特征却决定了其不可能与法律监管水乳交融。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金融市场扩张的全球性,金融交易的信息不透明性等金融产业的根本特性,给法律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周期较长,较之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已丧失了先手。即便是英美法系国家可以利用判例作为现行法律体系的补充,在对金融产业的立法,执法的过程中也难免挂一漏万。
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会让哪怕是金融专业的从业人员往往也不甚了了,监管者更是如堕云雾之中。2007年,美国政府的第一个救市举措是通过了7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购买计划(TARP)。但这个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救市计划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泥足深陷,寸步难行。根本原因,就在于从金融市场的从业者到政府的监管者,无不对那些场外交易(OTC)的衍生金融产品的合理估值大为头痛。乃至有人甚至提出彻底全面取消场外交易的激进监管建议,试图将一切金融交易纳入金融交易所之内。如果这个因噎废食的建议被采纳,无疑会彻底毁掉金融创新和法律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简单粗暴的打压这个跷跷板的任意一方,都不能解决问题,对于整个经济的福利效应而言,维持双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态势,远比把两者搞成“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局面要有利的多。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使得金融市场“返璞归真”的建议,都是一种开“倒车”的行为,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返祖”现象。我们应该追求的,是来自业界和法律监管的合作博弈。可以预料,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只会“与时俱进”变得更为繁复。要想切实提高法律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从立法到执法的全过程,都要做出相应的变革。
为了跟上金融产品发展的步伐,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把握着业界发展的脉搏。在这个领域,“外行真的不能领导内行”。美国华尔街和政界之间的联系相当紧密。多年以来,国际投行巨头高盛在业界以培养美国政界官员基地之称,美国上任财长保尔森,就曾担任其总裁。尽管这一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资本集团对公权力的影响和掌控力,但换个角度看,我们也不能不承认,这也反映了美国政府监管机构已认识到欲达到期望监管的效果,则必须使用一批金融业内的专业人士。在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更为重视金融业的行业自律行为。但是这样的安排却招致了巨大非议。利益冲突、内部信息、乃至金融监管方贼喊捉贼都构成了公众对与现存金融监管模式中引入金融从业人员的高度质疑。前香港证交所总裁沈联涛先生就曾用“猴子看管香蕉导致金融危机,又不得不用猴子来安排拯救香蕉共和国”的比喻,给出他的忠告,“永远不要用猴子去看管香蕉,哪怕他穿着阿玛尼的西装,还有MBA学位”。公众公信力的缺失,无疑是这种模式发展的最大挑战。
如何重树公众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操守的信心,这个问题已超出了法律能力的范畴。最近闹得纷纷扬扬的金融企业的薪酬问题,可谓这场信心危机的一个集中引爆点。公众针对金融机构高报酬的怨气,更多出自于道德和社会伦理。韦伯在其经典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一书中以新教传统来解释资本主义勇于冒险,勤俭节欲,勤奋工作,信守承诺的精神。但环视今天的金融业界,公众却完全感受不到上述精神。危机来临之时,公众看到的是一些华尔街金融从业人员对客户的欺诈,罔顾系统风险追求利润的贪婪,以及用高额奖金挥金如土的挥霍。如果公众对金融业的上述印象得不到改观的话,以社会公信力为基础的金融业,恐难重现勃勃生机。因为一个处于道德低谷的行业,只会日渐萎缩。重塑社会形象则要求金融企业拿出更多的自律行动,正确的实现长期收益和短期利益的平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积极主动的配合监管者,将行业的进步,放在社会进步的大前提下。 (作者系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教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