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或“本公司”)四条水泥生产线已于2009 年12月15日全线停产,企业经营进入危机状态,公司董事会关于应急状态应对预案启动,董事会要求公司经营层尽快完成所授权的租赁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考虑到本公司石灰石矿和部分生产设备可以通过出租方式加以利用,可适当减少本公司亏损数额,并解决部分员工的就业问题;同时考虑到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从事相同产业,对本公司现状较为了解,愿意通过租赁部分生产设备方式协助本公司缓解目前经营困难状况。
因此,经本公司与合资公司友好协商,双方已于2009年12月25日在四川省乐山市签订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生产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资公司同意租赁本公司部分水泥生产设备。合同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租赁范围和租期:
1、租赁资产包括本公司矿山(不含矿山开采权等无形资产部分)、制成车间、动力车间、包装车间的部分设备及附属设施;
2、受制于合同其他约定,资产租期从2009年12月28日开始,并在2010年3月31日届满。租期届满前10日,双方协定延期事宜。
二、租金支付:
根据租赁资产现状和每月资产折旧,合资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3万元人民币,3个月租金合计为309万元。根据金顶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实际情况,合资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具体支付时间双方协商另定。
三、资产交付:
由于金顶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急需恢复生产,双方同意特事特办,合资公司在接管和使用租赁设备的同时对租赁资产按其重要性和价值分批逐项确认,合资公司向本公司出具资产验收证书之日视为该批资产的交付日,交付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四、各方的责任:
除合同其他约定义务外,在租期内,未经金顶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合资公司不得转租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不得将任何资产转让给第三方;合资公司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使用资产并使与资产相关的金顶公司的商誉和品牌不受影响等。在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合资公司应按交付日状态(除正常生产消耗、设施老化带来的正常损毁和使用磨损等情况外),将资产归还给金顶公司。
除合同其他约定义务外,在租期内,金顶公司应确保合资公司有权排他地、不受打扰地、不受损害地、无条件地根据合同占用和使用资产,确保其他人未经合资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占用或使用资产;合同双方共同配合承担资产的保卫和安全工作等。
五、员工聘任安排:
为了尽量减少金顶公司员工的下岗再就业,根据金顶公司请求和当地政府建议,合资公司在经营租赁资产时按生产岗位实际所需安排现有员工工作。合资公司向金顶公司出租资产在岗员工支付劳务费用,该项劳务费总额每月不得高于人民币60万元。在合同解除后,合资公司不再承担合同项下金顶公司员工安排的责任。
六、期间和终止
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取得各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租期届满(不包括出现合同终止情形)。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
(2)金顶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已被有权法院正式受理后并指定管理人之日;
(3)资产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金顶公司与重组方签署实质性协议;
(5)有权机构就资产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有权机构就租金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租金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支付。
合同还对双方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中双方均确认本次租赁关系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安排,合同未尽事宜及存有异议事项应友好协商解决。
目前,本公司上述出租的部分水泥生产设备已恢复生产。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