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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对发起人股东减持开征暴利税
    2010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说,这确实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得力举措,但仅此还远远不能填平限售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巨大利益鸿沟。

      限售股个人股东持股成本极低,按《通知》中的估算办法,限售股成本基本为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的15%,即使扣缴20%个人所得税,其利润率仍然高达(1-0.85×0.2-0.15)÷0.15=453%,还属暴利;而如果是按0.1元/股的面值发行的股票,扣缴20%个人所得税后其利润率的变化也只下降为原来的0.8倍左右,仍然动摇不了限售股个人股东的超常暴利局面。

      个人限售股股东的暴利来源,首先是作为公司发起人能享受到发起人股东暴利。发起人股东享受一定的创业利润,理所应当,但目前的暴利是具有“A股特色”制度缺陷带来的。当前新股发行审核尚未实行注册制,退市机制尚未健全,一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除内在价值外还含有巨大的“上市牌照”价值,使得一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入股票成本凭空陡增,而发起人股东持股成本却无此项;即便发起人股东在股改时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两者持股成本仍相去甚远,且股改之后上市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连对价都无须支付将来自动获得解禁上市权利,由此形成发起人股东与一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巨大的投资地位落差。

      其次,发起人股东还可享受A股市场独有的政策性溢价。在控制股票上市节奏、控制公募集金发行节奏、汇金公司的操作方向指引等政府调节市场的工具的作用下,A股市场估值一直比其他成熟股市要高很多,内中隐含有政策性溢价的成分,而烘托资金最终来源则是公众投资者甚至普通老百姓。

      基于此,笔者建议:应对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减持开征暴利税。《通知》要求的是对限售股个人股东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限售股法人股东的减持所得则是通过企业所得税予以调节等,均是税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调节发起人股东的超常暴利,须在目前基础上,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对所有发起人股东减持计征暴利税。所谓“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主要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其征收操作细则完全可以借鉴《通知》中的有关办法制订。

      其次,建立股市税收回补股市机制。不管对发起人股东减持暴利税是否开征,国家从股市运作中获取的利益都将比较庞大。可考虑从税收中抽出20%或30%成立专门的股市平准基金,积少成多,以备不时之需,增强对股市的干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平准基金运行机制,确保公正使用,真正使其“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

      笔者相信,如果把维护股市稳定运行的重责交给股市平准基金,目前政策性的股市调控工具就可以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都是国民的财富,不管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买股,都要承担市场风险,没有理由让政策主导它们的运行,并为发起人股东的暴富制造套利空间。除非股市估值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成熟股市或是异常紧急时刻,否则不能随便买入干预市场,对此,还需及早制订一个运作规范。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人员,现居河北秦皇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