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等募集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浪、张俊杰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