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市中院”)关于南京华新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宝胜铜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9)宁民二初字第18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
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宝胜铜业赔偿南京华新合同违约金合计1048.98万元,支付欠款34.41万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判决,宝胜铜业及本公司均表示不服,已决定提起上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从当年利润总额中计提了1076.81万元,作为与南京华新诉讼案的预计负债(详见本公司2009年4月16日临2009-011号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及2009年4月9日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议案四——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根据上述判决的结果,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五、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案件公司上诉后还待进一步审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18号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20号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21号
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22号
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宁民二初字第23号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