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 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发[2009]1号),根据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收到《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该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实施上述相关规定将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从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要求,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