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31日上午9: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殿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4790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
1、《关于出售盛京银行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44790456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核销职工安置费用的议案》
同意44790456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增选佟雅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44790456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波、崔增平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