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及关联方披露等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5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前,保险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获悉财政部对外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财务报告开始实施该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应变更本公司的会计政策,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