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提示性公告
2010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证券代码:601318 编号:临 2010-00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切实解决A+H股上市公司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8年8月7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月5日印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获悉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将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变更。《规定》实施后,本公司客户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本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