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在申请设立资金账户,并签订《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之初,或许并未对这几页薄纸上包括规则说明、风险揭示在内的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小夏作为一名投资顾问,从第一次替黄先生下单到后来利用其账户擅自买卖股票,并因大额亏损,走向自杀的深渊,或许也只是起于一念之差。
而由此引出的投资者应当如何规范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违规私下委托操作引发越权交易
大户黄先生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交易多年,因为投入资金较多,营业部指定职员小夏为黄先生提供股票交易相关联络服务。长期的联络使黄先生对小夏的信任日益增加,虽然营业部多次提醒黄先生妥善保存密码,不能委托员工进行操作,但为了方便,黄先生还是授权小夏设立了交易密码,采取黄先生下达交易指令,由小夏按指令进行股票买卖和资金转账操作的方式进行交易。
小夏获得交易密码后,一开始只是按照黄先生的指令进行操作,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看到黄先生账户上有大量闲置资金,小夏不仅动起了打打交易量的心思,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单纯是打交易量,也尽量做做差价”,让自己和客户都赚钱,可以两全其美。自此,小夏开始擅自在黄先生账户上大量买入、卖出股票,以获取佣金提成。
2008年初,黄先生从他人口中听说,他的账户内经常发生大额频繁交易,他起初并未重视,认为小夏不会将自己的交易密码泄露给他人,小夏自己也不会做翻炒股票的事情。但为慎重起见,黄先生2008年1月31日向小夏索要了交易单,小夏提供了汇总对账单,由于未看到交易明细,黄先生未发现异常。
2008年6月,黄先生使用账户密码,第一次看到自己账户内股票交易的真实情况——大量频繁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巨额印花税与交易手续费支出等损失698万元。黄先生此时才明白,自己贪图一时方便,酿造的是一杯苦酒。
随后,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夏所在的营业部告上了法庭。认为小夏作为营业部职员,本应按照其指令进行股票交易,但越权擅自委托,造成巨额损失,营业部应承担相关责任。
厘清权责 违规者自食苦果
法院受理了黄先生一案,并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厘清为两点:一是营业部在接受黄先生委托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二是上述过失是否为造成黄先生损失的原因及损失应当如何负担。
根据法院调查确认,黄先生开户时与营业部签订了《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及《风险揭示书》,其中明确提示,“投资者应当妥善保存交易密码,投资者密码失密可能造成损失,由于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客户需自行负担”;“营业部员工无权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客户不应与营业部员工签署任何形式的该类协议,否则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客户应当在交易委托指令下达后三日内查询交易结果,如有异常应立即提出质询”。
而营业部在黄先生前去办理业务时,也多次当面对其进行了提醒。黄先生将密码告知小夏,私下委托小夏操作账户,并长期忽视查询交易结果的高风险行为,违反了与营业部的协议约定。
证据表明,该营业部《员工守则》、《尽职承诺书》等规定均明令禁止员工进行委托理财,小夏替黄先生买卖股票,属于营业部不知情的情况下,黄先生与小夏的私下交易,并非营业部指令小夏所为或小夏岗位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直至黄先生获知小夏擅自利用其账户实施大量交易之后,他们仍继续向营业部隐瞒交易内情。
法院认定,小夏利用密码下达委托指令是造成黄先生税费及价差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小夏之所以掌握密码,是由于黄先生主动提供,而非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当手段盗取。任何掌握黄先生密码的人员都可能实施与小夏相同的行为,小夏并不因其具有营业部职员的身份而拥有更多便利。
综合有关因素,法院认为,黄先生在从事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违反与营业部的合同约定委托小夏进行股票交易,且没有及时查询交易结果,是造成其损失发生及扩大的根本原因。营业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对于相关损失的发生也没有责任,因发生违反合同约定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驳回了黄先生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投资者更需“守土有责”
黄先生遭受了损失,为什么反倒要自负其责呢?法律专家表示,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做出的判决,向社会和广大投资者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但却长期被社会公众忽略的重要信息,即无论是证券公司、从业者还是投资者,均需“守土有责”。
“黄先生与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并非个别现象,在这类案件中,投资者往往缺乏合规意识,盲目信任他人,一旦造成投资损失,又转而向无过错的第三方提出赔偿诉求。”法律专家说,如果本案判决营业部承担最后责任,就有可能向公众传达出错误的信息,即司法机关对于投资者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向他人透露密码、随意委托从业者全权进行股票买卖、忽视交易结果的查询等高风险行为是持支持态度的。
“这不但会引发一定道德风险,还可能造成一部分人采取逆向选择行为,忽视交易风险,随意进行委托交易,盈利即享受收益,亏损则向证券公司索赔,这显然不利于证券市场整体安全,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该专家表示。
部分从业者也指出,黄先生诉讼一案中,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员工管理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也足以引起证券经营机构充分反思。“作为受托人有责任针对营销、客服人员的执业特点,持续优化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防范道德风险和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禁止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办理股票交易事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从2009年4月13日起实施,该规定也对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及证券公司管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每个投资者在签订开户协议时,又都会接受关于保护密码安全、拒绝全权委托等违规行为的风险提示,并签字确认。这些要求无论对普通投资者还是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来说似乎都应当属于基本常识。
“道理看似简单,但无论是投资者的交易风险,还是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风险,都无法只依靠规章制度得以防范,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还需要各个参与方都切实做到‘守土有责’,才能使制度得以执行、防范风险的目标得以实现。”业内专家表示。(本文涉及人物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