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7,960,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株式会社维科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株式会社维科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稳定拓展其业务经营能力,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前提下,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即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由其向中国银行境外分行开立保函,再由中国银行境外分行为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株式会社维科发放贷款。公司拟向株式会社维科提供不超过200万美元的内保外贷额度,期限为一年。(详情请参见公司关于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036)
此次为株式会社维科提供担保支持,一方面是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公司国外市场的稳步拓展,提升公司在境外的品牌、渠道、设计、市场资源上的竞争能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时,本公司与株式会社维科另一股东前田元志为本次内保外贷事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的内保外贷协议文本。
该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127,960,1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农和朱挺炜作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