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未通过的议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月8日(周五)上午9:30起;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金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4,434,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2,947,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关联交易及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1,487,40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润泽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