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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0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未通过的议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月8日(周五)上午9:30起;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金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4,434,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2,947,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关联交易及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1,487,40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润泽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