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872,8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1%。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鹏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万元。”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432,275元。”;
(三)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000万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86,432,27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6,432,275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0,000,000股。”
(四)将原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他条款不变,请于审议。
由于本公司股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且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尚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获得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34,872,8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