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发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于2010年1月8日上午在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73,436,1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0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473,436,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473,436,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对青海碱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赞成票46,330,2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