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1月8日上午10时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所持股份总计74,474,789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股的28.3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永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继续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进行互保》的议案:
鉴于前次互保即将到期,考虑到公司今后的发展需要及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互保的现状,经与红楼集团协商,拟顺延互保关系,即红楼集团继续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银行担保额度;同时,公司也为红楼集团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银行担保额度。此项互保期限双方确定为一年。
截止目前,红楼集团根据公司需要为公司提供了8千万元银行贷款担保。公司是为红楼集团提供了2.66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其中:1.2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将于2010年1月9日到期,1.46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将于2010年1月19日到期。
同意8,217,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红楼集团予以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