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原审上诉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8)苏民二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2008年1月8日公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民二监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详见公司2008年10月10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中纺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复对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审理违反了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及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1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ST中纺 编号:临2010-00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中纺B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2007年12月14日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7)民二监字第237-2号民事裁定(详见公司2009年6月18日公告),提审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待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纺机10355.6546万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到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6920元,财产保全费347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710元,均由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