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09年2月17日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一次分红。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预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拟以截至2010年1月4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向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0元,向本基金B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0元,最终实施的分红方案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月14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月15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份数。
4、分红实施方案公告日:2010年1月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1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前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投资人适用于现金红利分红方式。
4、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如果应分得红利款小于10元将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二、咨询办法
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88、021—38924558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基金。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次分红预告
一、收益分配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08年10月7日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一次分红。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预告如下:
(一) 收益分配方案:拟以截至2010年1月4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向本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80元,最终实施的分红方案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月14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月15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份数。
4、分红实施方案公告日:2010年1月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1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前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投资人适用于现金红利分红方式。
4、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如果应分得红利款小于10元将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二、咨询办法
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88、021—38924558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九次分红预告
一、收益分配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03年7月15日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九次分红。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预告如下:
(一) 收益分配方案:拟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向本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0元,最终实施的分红方案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月14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月15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份数。
4、分红实施方案公告日:2010年1月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1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前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投资人适用于现金红利分红方式。
4、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如果应分得红利款小于10元将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二、咨询办法
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88、021—38924558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
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次分红预告
一、收益分配
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03年7月15日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十次分红。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预告如下:
(一) 收益分配方案:拟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向本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0元,最终实施的分红方案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 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月14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月15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份数。
4、分红实施方案公告日:2010年1月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1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前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投资人适用于现金红利分红方式。
4、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如果应分得红利款小于10元将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二、咨询办法
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88、021—38924558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
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第十三次分红预告
一、收益分配
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03年7月15日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十三次分红。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现将收益分配方案预告如下:
(一) 收益分配方案:拟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向本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40元,最终实施的分红方案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月14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月15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月1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份数。
4、分红实施方案公告日:2010年1月15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15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持有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本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前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投资人适用于现金红利分红方式。
4、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人如果应分得红利款小于10元将自动转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二、咨询办法
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588、021—38924558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本基金的营业网点。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日